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0〕41号)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《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》(粤教基函〔2012〕63号)和《关于印发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穗教基教〔2012〕108号)等文件精神,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问题,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,保障我区户籍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,结合我区实际,现就我区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基本原则
(一)“先执行,后补助”原则。按照国家、省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,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,资助面不低于本区户籍在园适龄幼儿的10%,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300元。
(二)“先急后缓,分步推进”原则。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,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;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幼儿,如孤儿、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,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,并根据我区实际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、提高资助标准。
(三)“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”原则。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,建立政府资助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、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,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本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、孤儿、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。
二、资助对象
(一)优先对在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类幼儿园(含幼儿班,不含托儿所、托儿班,下同)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3~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、孤儿、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。资助对象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:
1.广州市户籍;
2.在经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;
3.持有以下证件之一:
(1)父(母)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《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《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《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》、《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》、《五保供养证》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《特困职工证》,以上证件之一。
(2)父(母)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》、《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》等相关优抚证件。
(3)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。
(4)本人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第二代证)。
(二)在落实上述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的基础上,对在园本区户籍如下幼儿进行资助:
(1)广州市黄埔区低保边缘家庭子女(由区民政局发证);
(2)其他3-6岁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,重点资助被确定为区内扶贫开发对口帮扶困难家庭的在园幼儿。资助总人数控制在我区幼儿园就读的本市户籍幼儿人数的10%以内,由区教育局按幼儿家庭困难程度统筹分配。
三、资助标准
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。
(一)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(一)项条件的幼儿,区政府按每人每学年1,500元标准给予受资助幼儿资助;
(二)对低保边缘家庭在园幼儿区政府按每人每学年1,000元标准给予受资助幼儿资助;
(三)对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,政府按每人每学年400元标准给予受资助幼儿资助。
四、经费来源
1.对本办法资助对象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。
2.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%-5%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,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。
五、实施程序
1.每学期入园报到时,幼儿园在重要位置张贴本办法,确保宣传到每一位家长;
2.享受资助幼儿的家长持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,由幼儿家长填写《黄埔区学前教育阶段资助资金申请表》(见附件1),交幼儿园审核存档备查;
3.幼儿园将资助的幼儿初步名单在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,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即确定为资助对象;
4.各幼儿园依据《黄埔区学前教育阶段资金资助申请表》,填报用于汇总资助对象相关信息的《黄埔区学前教育受资助幼儿信息登记表》(见附件2),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至区教育局;
5.区教育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于每年12月份发放本年度资助经费。
请符合条件的家长,到各班老师领取申请表或者自行下载。 |